新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流程
事项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设定依据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九条至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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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
申请材料目录 |
(一)节能登记表由项目方直接填报
(二)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且在我委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制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文件(节能评估报告书、表)
(三)出具项目所在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项目节能评估的请示(一式三份) |
办理程序 |
受理—签报委托—开展评审—评审中心意见—节能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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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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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我司提供的报告问题导致立项失败,我方将全额退还编撰费用。